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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21 5950
核心提示:各有关单位: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突破性改革创新先行先试程序规定》已经管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
 各有关单位: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突破性改革创新先行先试程序规定》已经管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向创新工作局反映。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

  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创新工作局

  2020年4月21日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突破性改革创新先行先试程序规定

ntent="true" indenttext="  ">  第一章 总则

ntent="true" indenttext="  ">  第一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赋予自由贸易试验区更大改革自主权的有关要求,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创新作出的“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重要指示精神,根据《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加大自贸试验区压力测试,加快打造新时代改革开放新高地,营造放心放手改革创新、担当作为、真抓实干的良好氛围,依规有序开展改革创新,分散化解风险,推动形成更多突破性改革创新成果,制定本规定。

ntent="true" indenttext="  ">  第二条突破性改革创新指符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决策方向的下列重大事项:

ntent="true" indenttext="  ">  (一)符合国家、省、市关于自贸试验区建设重点文件部署,列入南沙片区重点工作;

ntent="true" indenttext="  ">  (二)为在自贸区改革创新中暂时调整或停止适用现行法律法规探索先行先试经验;

ntent="true" indenttext="  ">  (三)需要破除阻碍、揽责涉险、打破常规和惯例,对现有体制机制进行重大突破。

ntent="true" indenttext="  ">  第三条突破性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务实、协同合作的原则。

ntent="true" indenttext="  ">  第二章 工作职责

ntent="true" indenttext="  ">  第四条突破性改革创新负责单位(以下简称“创新单位”)是指探索、组织、实施本领域突破性改革创新活动的党政机关及履行相关职责的单位。创新单位应当增强创新意识,以促进生产力发展和满足社会需求为目标,敢于探索、破除阻碍,建立促进创新的工作机制,推进自贸区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工作。

ntent="true" indenttext="  ">  第五条创新工作统筹部门在突破性改革创新工作中提供协同支持,履行下列职责:

ntent="true" indenttext="  ">  (一)为创新单位组织突破性改革创新可行性评估提供专家和智库资源;

ntent="true" indenttext="  ">  (二)协调解决突破性改革创新先行先试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协同创新单位推动突破性改革创新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成效;

ntent="true" indenttext="  ">  (三)会同创新单位及时总结试点经验,进行复制推广。

ntent="true" indenttext="  ">  第三章 基本程序

ntent="true" indenttext="  ">  第六条创新单位认为创新事项符合第二条的可启动本程序,一般包括可行性评估、改革方案制定、集体决策、实施细则制定、成效评估、总结推广等。

ntent="true" indenttext="  ">  第七条创新单位对突破性改革创新的必要性、预期效果、障碍及风险组织可行性评估,征求有关利害关系人意见,完成评估报告,做好风险预案,并制定改革方案。

ntent="true" indenttext="  ">  第八条创新单位应以集体决策的形式,讨论决定突破性改革创新事项。确有需要的,创新单位可提请分管领导召集有关部门召开协调会议,创新工作统筹部门协调分管领导参加,共同研究改革方案,报自贸区管委会同意实施。

ntent="true" indenttext="  ">  第九条创新单位和相关配合单位按照改革方案要求制定实施细则,保障突破性改革创新落地实施,配套改革工作落实到位。如突破性改革创新涉及面广、问题复杂,可由创新单位在局部地区或者单个项目进行试点。

ntent="true" indenttext="  ">  第十条创新单位对改革创新实施效果进行评估,成效明显的,应总结经验,逐步在全区或更大范围复制推广。

ntent="true" indenttext="  ">  第十一条创新事项如涉及上级事权,创新单位应积极向国家、省、市对口部门汇报,争取先行先试,必要时可通过大湾区、自贸区等工作协调机制争取支持。

ntent="true" indenttext="  ">  第四章 风险防范机制

ntent="true" indenttext="  ">  第十二条建立重要事项报告备案制度,涉及突破性改革创新先行先试的重要事项,创新单位应通过专报、书面报告、电话报告等形式,及时向相关上级报告;情况复杂、存在较大风险的改革事项及时向区纪委监委进行备案。

ntent="true" indenttext="  ">  第十三条突破性改革创新先行先试过程中,出现实施效果与预期目标相背离的情形,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中止。

ntent="true" indenttext="  ">  第五章 容错机制

ntent="true" indenttext="  ">  第十四条根据《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第四条、《广州市南沙新区条例》第七十三条,通过本规定基本程序推进的突破性改革创新虽未取得预期效果但符合“三个区分开来”容错情形的,按照南沙区关于贯彻“三个区分开来”治理为官不为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担当作为的实施意见和正负面清单,最大限度宽容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让积极创新、担当作为的干部放下包袱,真抓实干。

ntent="true" indenttext="  ">  第六章 附则

ntent="true" indenttext="  ">  第十五条在突破性改革创新先行先试过程中遇到问题,可径向创新工作统筹部门反映。

ntent="true" indenttext="  ">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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