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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本市屠宰及肉类加工、其他农副食品加工、合成材料制造、常用有色金属冶炼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8-08-10 1610
核心提示: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本市屠宰及肉类加工、其他农副食品加工、合成材料制造、常用有色金属冶炼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工作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本市屠宰及肉类加工、其他农副食品加工、合成材料制造、常用有色金属冶炼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原环境保护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环境保护部2017第45号令)的规定,2018年需完成屠宰及肉类加工、其他农副食品加工、合成材料制造、陶瓷制品制造、常用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为进一步规范本市2018年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综合考虑生态环境部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出台情况,现将屠宰及肉类加工、其他农副食品加工、合成材料制造、常用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证范围

  (一)屠宰及肉类加工行业:从事屠宰及肉类加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行业代码135。

  (二)其他农副食品加工行业:年加工能力15万吨玉米或者1.5万吨薯类及以上的从事淀粉生产或者年产能1万吨及以上的从事淀粉制品生产的排污单位(含发酵工艺的淀粉制品除外),以及其他纳入2015年环境统计的从事淀粉和淀粉制品生产的排污单位,行业代码139。

  (三)合成材料制造行业:从事初级塑料或者原状塑料、合成橡胶、合成纤维单(聚合)体、陶瓷纤维等特种纤维及其增强的复合材料等合成材料制造的排污单位,行业代码265。

  (四)常用有色金属冶炼行业:从事镍钴、锡、锑、铝(电解铝除外)、镁、汞、钛等常用有色金属冶炼(含再生铜、再生铝、再生铅冶炼)的排污单位,行业代码321。

  二、核发机关

  根据本市固定污染源分级管理的安排,市环保局负责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上海高桥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上海化学工业区内排污单位等市级监管企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工作,其余排污单位由各区环保局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以下简称“保税区管理局”)负责核发和管理。

  三、时限要求

  (一)申请时间

  各相关排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上海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以及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要求,梳理主要生产设施、产品产能和原辅材料、产排污环节、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等信息,计算污染物申请排放量,制定自行监测方案,按规定开展申请前信息公开,签署《承诺书》,于2018年9月底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网址:http://permit.mep.gov.cn)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

  (二)核发时间

  各区环保局和保税区管理局要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的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管理端上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的决定、审核排污单位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和完整性、明确许可事项及环境管理要求,按程序及时核发全国统一编码的排污许可证。

  四、申请要求

  各相关排污单位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当根据技术规范填报相关材料,并对填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同时,根据本市环境管理的需要,申请材料还需满足以下要求:

  (一)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污染源重点污染物许可排放量核定规则(试行)的通知》(沪环保总〔2016〕200号)的要求,计算大气和废水许可排放量。其中,对于大气污染物,要以生产设施或排放口为单位申请许可排放限值,区分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新建固定污染源许可排放量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文件核定。对于水污染物,要按照排放口申请许可排放限值。许可排放浓度根据所执行的国家、地方或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有行业标准的,优先执行行业排放标准。对于工业废水纳入污水处理厂的排污单位,一类污染物许可排放量根据本市规定,按达标前提下的实际排放量核定,其他废水重点污染物许可排放量按生态环境部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

  2.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2016年度及“十三五”期间本市大气污染物重点排放企业总量控制方案>的通知》(沪环保总〔2016〕111号),对于被列入本市大气污染物重点排放企业总量控制方案的排污单位,还应当填报总量控制、冬季不利气象条件下大气污染防治等相关管理要求。

  3.已获得本市排污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的相关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生态环境部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在国家平台上重新填报,补充相关材料,获取排污许可证编码,申领国家版排污许可证。

  五、核发要求

  市、区环保部门在核发排污许可证过程中,应把握如下要求:

  1.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程序,确定本辖区排污许可证受理、审核、发证、公告的业务流程。

  2.按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环保专网管理端网址:http://10.102.12.101/permit/login.jsp)上,审核排污单位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和完整性,做出受理、补正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3.对申请材料存在疑问的,组织现场核查和技术审查,根据审核结果,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核发全国统一编码的排污许可证。

  4.核发过程中要高度重视排污许可证质量,对执行标准、许可排放量、批建相符性、设施管理要求等重点事项要严格把关,确保核发工作依法依规。

  六、环境监管要求

  从2019年1月1日起,纳入本次申领范围的排污单位必须持证排污,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运行维护污染治理设施、开展自行监测、做好台帐记录,按期上报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确保按证排污。

  市、区环保部门应当根据排污许可证申领情况,制定监管计划。2019年上半年应当对本次核发的4个行业的排污单位无证和不按证排污行为集中开展监管执法。环保部门应当公开检查结果、执法监测结果、处罚结论等监管信息,鼓励社会公众、媒体等参与监督。

  针对应于2017年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的15个行业,应结合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和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工作开展全面清理。上述行业相关排污单位提出排污许可证申请的,应按程序进行受理,涉及无证排污的,应依法予以查处。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培训宣传

  市环保局在《解放日报》及“上海环境”网站进行公告,排污单位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具有管辖权的核发机关申领排污许可证。

  市环保局将加强市级层面的培训,各区环保部门应加强与核发对象的沟通,开展多方位、多层次的培训工作,通过多种渠道向排污单位、公众宣传排污许可证实施要求。

  (二)严格落实责任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本通知的时限要求,按期申领排污许可证,确保申请材料完整、真实、合法,并落实自行监测、执行报告、台账记录和信息公开等环保主体责任。排污单位可以委托第三方技术咨询机构提供排污许可证申报和执行管理相关的环保服务和解决方案。

  市、区环保部门应按照《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和本通知的要求,落实核发和管理责任。对排污单位按期申报,环保部门未能按期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的,市环保局将加大督办力度。

  (三)报送调度信息

  各区环保局和保税区管理局应当于8月10日前将辖区内屠宰及肉类加工、其他农副食品加工、合成材料制造、常用有色金属冶炼、陶瓷制品制造等行业的排污许可证实施工作计划及初步调查摸底排污单位清单报送至我局(电子邮箱:tuj@sepb.gov.cn),并及时上报许可证核发和管理情况调度表。我局将定期公布各区排污许可证申请和核发情况。

  联系人:市环保局总量处潘宏杰、屠骏

  电话:23115621、23115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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