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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中心支局

   2020-01-11 1470
核心提示:国家外汇管理局各中心支局、南川支局;国家开发银行重庆市分行,各政策性银行重庆(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重庆市分行,各股份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中心支局、南川支局;国家开发银行重庆市分行,各政策性银行重庆(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重庆市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重庆(市)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重庆分行,重庆银行,重庆三峡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富民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重庆分行,各外资(外国)银行重庆分行:
 
 
 
为支持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建设,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十二家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外汇创新业务的批复》(汇复〔2019〕20号)精神,在试验区内开展以下外汇创新业务,并提出相关工作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允许在区内试点实施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详细操作规程见附件1)。
 
 
 
二、允许区内企业可在重庆外汇管理部辖区任一银行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与注销手续。
 
 
 
三、允许区内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真实、合规的前提下,可按实际投资规模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依法用于境内股权投资。
 
 
 
四、允许区内已确定选择“投注差”模式借用外债的企业,可调整为以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借用外债,一经调整不得变更。
 
 
 
五、放宽企业跨境融资签约币种、提款币种、偿还币种必须一致的要求,允许区内企业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与签约币种不一致,但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应保持一致。
 
 
 
六、允许区内企业的外债注销登记业务由重庆外汇管理部辖区任一银行直接办理,取消企业办理该业务的时间限定(详细操作规程见附件2)。
 
 
 
七、区内企业开展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其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由超过1亿美元调整为超过5000万美元,其余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9〕9号)办理。
 
 
 
八、适用试验区外汇试点政策办理业务的企业应留存相关业务材料,以备银行和外汇局事后监督查验。除另有规定外,机构、个人应留存充分证明所涉业务真实、合法的相关文件和单证(含电子单证)等5年备查。
 
 
 
九、适用试验区外汇试点政策办理业务的银行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应遵循行业自律要求深入进行尽职调查,依法办理业务,并加强事后监督。发现相关业务或办理主体存在异常或可疑情况的,应及时报告所在地外汇局。
 
 
 
十、《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关于印发〈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便利化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渝汇综〔2018〕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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